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多次行贿被判罚金50万元 法定代...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多次向国家机关或国企工作人员行贿共90万元。近日,该房地产公司被判罚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获刑10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兰某吉,先后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具体如下:
1、收购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下属企业长安制药厂时,为了得到时任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薄某某的帮助和支持,让被告单位顺利取得长安制药厂土地使用权,于2006年年底,由被告人兰某吉代表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送给薄某某人民币10万元。随后在薄某某的关照下,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收购长安制药厂的各种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并妥善安置了下岗职工。
2、为了让时任西安市规划局长安分局局长邵某某帮忙将长安制药厂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分别于2008年中秋节前,2009年4、5月份,2011年中秋节前后送给邵某某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共计50万元。后在邵某某的帮助下,长安制药厂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金融用地,并可建设经济适用房。
3、在办理其公司吉源水岸都市花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因存在边角地未征收问题,为了能够通过规划许可,请时任西安市规划局总工程师王某某帮忙,于2010年9、10月,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0万元。随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吉源水岸都市花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得以审议通过。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兰某吉系被告单位行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系被告单位行贿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
近日,华商报记者获悉,洛南县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兰某吉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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